新时达:未及时披露增资协议重大进展 收深交所监管函 天天即时
览富财经网讯: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达”)未及时披露增资协议重大进展,收深交所监管函。
(资料图)
据监管函披露:2017年12月29日,新时达披露与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先进制造业基金”)签订了《关于上海新时达辛格林纳投资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先进制造业基金拟以现金出资6亿元人民币向新时达控股子公司上海新时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科技”)进行增资,增资后持有智能科技20%的股份。《增资协议》约定先进制造业基金有权选择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任一时间退出,退出时以最近一年的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退出时新时达有优先购买权。
2021年12月31日,《增资协议》约定时限到期,新时达未披露先进制造业基金拟按约定退出以及上市公司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事项。直至2023年4月26日,新时达披露《关于拟现金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公告》称,拟购买先进制造业基金持有的智能科技全部股权,并依据《增资协议》约定以2021年12月31日为定价评估基准日,以2022年1月1日为交易基准日。
新时达于2023年5月25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显示,先进制造业基金自2021年9月即提出退出意向,自该时起至2023年4月新时达正式审议并披露相关事项期间,新时达董事长多次代表你公司表示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意继续按照《增资协议》确定评估基准日,并以2022年1月1日为交易基准日。
新时达未及时披露上述《增资协议》重大进展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新时达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2)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3)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