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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

2023-04-13 08:14:31 法务网
一、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如下:

1.民间借贷合同、金融借款合同、财产租赁或借用合同;

2.赊欠货物、物品的债权文书;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各种借据、欠单;

4.基于其他合法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而形成的给付标的、履行期限明确的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

7.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

强制执行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券证明;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三、

强制执行公证书需符合哪些条件

找法网提醒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